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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萍故意杀人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15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报复故意杀人案件,罪犯刘艳萍的作案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在女性犯罪中实属少见,案情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在广大市民中产生了强烈反响,该案的发生亦反映出我市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严峻。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其一,因婚外情、恋爱纠纷等感情因素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是近年来暴力犯罪案件的新特点。罪犯刘艳萍与被害人陈某某各自均有家庭,但两人都违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而产生婚外情,刘犯离婚后,二人仍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在遭到陈的家人的谴责后,罪犯刘艳萍不仅没有反省自己的行为,正确处理与陈之间的关系,反而产生了强烈的报复心理,有计划有预谋地疯狂作案,毁灭了陈某某的家庭,同时也将自己送上了不归路。本案是众多因婚外情引发的暴力犯罪中的典型案件,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不断变化的今天,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和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其二,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是此类案件的另一大特点。因感情纠葛引发的犯罪通常作案手段比较残忍,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心态往往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犯罪后果通常亦很严重。本案中,罪犯刘艳萍首先利用其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注射剧毒药物的方法杀害了陈某某,接着又持刀进入陈家猛刺已熟睡的陈妻,致其当场死亡,然后继续潜伏在陈家守候,当陈的儿子回家时,刘犯用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陈某,企图趁陈某反抗时将其杀死。罪犯刘艳萍为达到报复的目的,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犯罪,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这在女性犯罪中是不多见的。

    其三,积极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也属于故意杀人。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的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其得以实现自杀的意图。在前一种情况下,因行为人对自杀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较小,危害也不大,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具有较大的原因力,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陈某某与罪犯刘艳萍发生口角后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刘提出以注射的方式帮助其自杀,陈表示同意,刘犯即到其工作的医院取回注射器和剧毒药物,对陈实施静脉注射,致其死亡,刘犯虽是应被害人的要求实行协助,但她不仅主动取回剧毒药物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还直接实施注射,其作为一名医护人员,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客观上仍积极实施,并直接动手将准备自杀者杀死,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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