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因做生意差钱找到同村的罗某借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年后,罗某多次找王某催还,王某因生意失败,无钱归还,便与其弟(13岁)二人共谋将借据抢回销毁。一日晚,王某与其弟到罗某家,以还钱为名叫罗将借条拿出来,罗拿出借条后称要见钱才还借条。王某见骗不到借条,便用一根木棒向罗头部打去致罗晕迷,其弟将借条抢走并烧毁。罗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对王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王某事前合法取得40000元,虽然事后为赖帐而使用暴力抢劫了借条并予以烧毁,但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实际债务关系并未消失,借条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财物,不能成为抢劫的对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王某出于赖帐目的,使用暴力抢劫自己出具给他人的借条,实质上是抢劫了40000元财产,借条具有抢劫罪规定的财物的属性,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借条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包括金钱、物体以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其所蕴含经济价值的证卷、凭证、证件等,比如:国库卷、股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规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卷、有价票证等,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众所周知,抢劫罪中的”财物“与盗窃罪中的”财物‘’,其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它们也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
我们都不得知道,财产权利文书、证件是占有、取得某项财产的根据。有此证据,就可以证明自己拥有某项财产或可以取得某项财产,丧失此证据就要丧失某项财产。因而,它具有潜在的或间接的经济价值。与一般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卷、有价票证等相比,只是不能流通或交换。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卷、有价票证同样不能用于交换或流通而可成为抢劫对象,因而,像借条这类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亦可以成为抢劫对象。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财产权利文书、证件都应当可以成为抢劫对象。要成为抢劫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与财产本身的取得与丧失有直接关系,即有此文书、证件就能占有此财产,没有此文书、证件,就要丧失此财产;二是行为人取得此文书、证件,就意味着取得该财产,包括消灭自己应当承担的某项财产义务。
- 上一篇:看见他人盗窃不制止并分赃如何定性
- 下一篇: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