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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萍、杜冬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案情]

    被告人王素萍,女,原系夷陵区小溪塔农村信用社营业部主任。

    被告人杜冬梅,女,原系夷陵区小溪塔农村信用社储蓄员。

    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于2003年10月15日故意泄露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小溪塔农村信用社查询富磷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锦文等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致使其家属到该社分别取款或更改户名。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

    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5日,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察员赵兵、邓年权因办案需要,到本区小溪塔农村信用社找主管会计李宏斌(已经联社领导获准查询),要求查询富磷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锦文、丁贵平、高本铭及其配偶、子女等9人在该信用社的存款情况,并口头告诉李“要注意保密”。邓年权、赵兵自认为另写一张字条体积小,便于保密,由邓年权将9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独写在一张纸条上,李持该纸条到本社营业部,把该纸条交给营业部储蓄员杜冬梅,要求查询上面人员的存款余额,杜冬梅当即把营业部主任王素萍喊过来,李宏斌告知二人是检察院要查的,王素萍问检察院是否要求查封,李答未说。李宏斌并未对二人强调要求保密,告知查询目的。杜冬梅把资料打印后交给了李宏斌,李宏斌将打印资料交给赵兵。赵兵等二人当天把“查询通知书”又带走。李宏斌走后,二被告人商议,因被查询的几个储户是柜台存款大户,怕检察院要封户,给几个储户讲一下,让他们更改一下户名,由王素萍持杜冬梅写的名单,于当天下午到宜昌富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找到李锦文之妻刘勤,告知其检察院在查几个人的存款,让他们到营业部更改户名。尔后,刘勤打电话通知了另二个人吴国兰(高本铭之妻)、邹胡萍(丁贵平之妻)。刘勤与邹胡萍一起于当天下午到信用社,刘勤取7450元,并要求杜冬梅打印一份流水明细帐;邹胡萍取14050元后转存于同事饶新春帐上14000元,并要求杜冬梅打印丁贵平及子的帐户流水明细帐;吴国兰取1950元后对公转存信用社。刘勤、邹胡萍分别将所知道的情况告知丈夫李锦文、丁贵平后,10月20日,李锦文、丁贵平在检察院讯问时投案自首。11月11日,检察院工作人员到信用社调取涉案证据时,将涉案的三份“查询通知书”才交给信用社,由李宏斌填写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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