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洪祥故意伤害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6)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于用刀子捅人、不计后果的突发性案件,一般是按被告人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可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只造成伤害,对被告人可按故意伤害论处。由于被害人是死是伤都在犯罪分子的犯意之内,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就把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后果的放任,与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后果统一起来,体现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一致的原则。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也应按照这个原则以故意伤害罪处理。
朝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魏洪祥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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