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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非法行医案谈起(3)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其三,从犯罪主观方面看,非法行医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却故意非法行医,而对于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则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等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本案,海学理在为产妇接诊时就应该想到会有两种结果:一是正常分娩,母子平安;二是可能会因事故或意外致产妇伤残、死亡。他对自己缺乏产科行医技能和设备以及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对病人一旦出现危险得不到有效及时抢救会伤残直到死亡也是明知的,但他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己构成非法行医罪。

    其四,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有关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经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多次制止、取缔,仍屡教不改,长期非法行医的;非法行医获利巨大的;采取愚昧、野蛮方法或使用伪劣药品蒙骗患者,影响恶劣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一定程度损害的。非法行医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刑法第336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有些刑法教材认为应以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的判断标准,笔者对此不能苟同,非法行医罪同医疗事故罪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其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行医是非法的,而后者则是在合法行医的前提下,由于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残废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对于非法行医罪,凡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鉴定为重伤的,均属“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学理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36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有关规定,该条对非法行医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其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对学理定罪是无疑的,但是否在十年以上量刑则颇费斟酌。死者夫妇系外来民工,经济拮据,无钱去正规医院生产,产妇分娩当天,湛学理在其一再恳求之下念及同乡之情才答应接生,且在整个接生和救治过程中,学理不存在明显违规和用药不当之处,产妇确系医疗意外死亡,从学理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方面来说都轻于那些误诊误治、不负责任、图财害命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行为,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同时,学理年届六旬,在原籍农村为农民治病近三十年,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振东区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情节,认为对学理的行为若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而在十年以上量刑,明显偏重,既不能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犯罪人改造。像这种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就诊人因医疗意外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同死亡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可作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幅度内量刑。据此,振东区法院以被告人学理犯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下期徒刑的幅度内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未抗诉、上诉。该案的审理不失为透彻理解、灵活适用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准确定罪量刑的一次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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