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类情况可以区别适用,即主刑有溯及力,附加刑没有溯及力。故审理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一般性质抢劫案件,适用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但不并处罚金。
第四种观点认为,审理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一般性质抢劫案件,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并按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处刑。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按第一种观点适用1979年刑法和1997年9月30日前司法解释处刑,虽然没有并处罚金,但所判主刑过重;按第二种观点适用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处刑,所判主刑较轻,但增加了并处罚金附加刑;这两种结果都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相悖。按第三种观点适用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判处主刑,不并处罚金,虽然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没有并处罚金明显与法不符。
二、1979年刑法规定的一般性质抢劫罪的主刑与现行刑法相同,亦无附加刑,其法定刑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即1979年刑法。
三、作为抢劫罪严重情节之一的抢劫数额巨大起点标准,是司法解释或者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司法解释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的,而不是刑法规定的。这种数额标准并非因刑法的修订而变化,数额标准的提高或降低,主要取决于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司法机关根据对某类犯罪打击力度的需要,兼顾经济发展状况和惩罚面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可以对影响某类犯罪构成要件及情节轻重的数额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各省、市、自治区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也就是说,刑法即使至今不修订,影响抢劫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也可能调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治安状况的变化,对现行数额标准,将来仍然会作必要的修订。
四、根据司法解释的性质、作用和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外,应当适用现行的、最新的司法解释。因此,审理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一般性质的抢劫案件,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只判处主刑,且按调整后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科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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