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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敲诈勒索(3)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居某在与陈某发生口角之争后,即以其父亲和妻子因此事生病为借口,向陈某家索要10000元,并且以"就是坐牢,也要将陈某一家捅掉"等语言相威胁,加之居某本身特殊的“人生履历”,完全能使被害人陈某一家感到心理上的恐惧,因此,虽然葛某找人出来从中“调解”,不难理解,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希望用钱财换来安稳,虽然葛某之前曾答应自愿给居某小孩3000元学费,但发生此事后谈妥的数额4000元,从意义上已不同于原先的那3000元,是在居某的恐吓之下迫不得已拿出来的。居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侵害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主观目的并不是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这4000元,且侵犯的对象具有明确的指向,因此,综合全案,居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加之其一贯劣迹斑斑,具有累犯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笔者认为是罚当其罪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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