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用伪造绝育手术证明书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陈光用,男,42岁,福建省尤溪县人,原系尤溪县中仙乡卫生院医师。1996年1月6日被逮捕。
1994年8月,被告人陈光用与德化县杨梅乡和顺村村民林家端(在逃)共同策划,由林家端提供伪造的《德化县绝育手术证明书》,由陈光用为育龄妇女做假结扎手术并填制绝育手术证明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分享。尔后,林家端将一本伪造的编号为00051-00100的50份《德化县绝育手术证明书》和盗刻的“德化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证明章”、“苏祥接印”(苏祥接是德化县医院院长的名字)的印章各一枚交给陈光用使用。陈光用从1994年8月至1995年2月间,先后为德化、尤溪两县的育龄妇女苏秀英、陈义婢、朱秋金做假的绝育结扎手术(在结扎部位切开再施行缝合),填写绝育手术证明书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后,交给育龄妇女,从中收取人民币共计5000元,陈光用交代自己分得赃款1250元。陈光用还将盖有伪造印章的空白绝育手术证明书一份送给同村的育龄妇女苏秋弟备用。案发后,陈光用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光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用假证件为育龄妇女做假手术,从中收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证件罪。陈在案发后,能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4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光用犯伪造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没收被告人陈光用非法得款一千二百五十元,收归国库。
三、没收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印章二枚、绝育手术证明书一本。
宣判后,被告人陈光用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如下三个问题。
一、对本案被告人陈光用是否符合先行起诉、先行审判的规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的第二条作了如下规定:“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从本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看,虽然同案人林家端在逃,没有其供述材料,但从其他育龄妇女的证言中,可以证实林家端共同参与了犯罪行为。从林的家中搜出10份《德化县绝育手术证明书》,与从尤溪县中仙乡卫生院被告人陈光用的宿舍中提取的《德化县绝育手术证明书》45份,系同一印版。又从陈光用的宿舍中查获“德化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证明章”和“苏祥接印”的印章各一枚;从育龄妇女苏秀英、陈义婢、朱秋金手中追缴的3份绝育手术证明书,经出示给被告人陈光用辨认,确认系由其书写。这三名妇女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陈光用共经手取得现金5000元。只有分赃数额是根据被告人陈光用的交代,但这并不影响对他定罪量刑。因此,对本案被告人陈光用的起诉与审判,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符合“两高”一部《通知》的有关规定。
被告人:陈光用,男,42岁,福建省尤溪县人,原系尤溪县中仙乡卫生院医师。1996年1月6日被逮捕。
1994年8月,被告人陈光用与德化县杨梅乡和顺村村民林家端(在逃)共同策划,由林家端提供伪造的《德化县绝育手术证明书》,由陈光用为育龄妇女做假结扎手术并填制绝育手术证明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分享。尔后,林家端将一本伪造的编号为00051-00100的50份《德化县绝育手术证明书》和盗刻的“德化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证明章”、“苏祥接印”(苏祥接是德化县医院院长的名字)的印章各一枚交给陈光用使用。陈光用从1994年8月至1995年2月间,先后为德化、尤溪两县的育龄妇女苏秀英、陈义婢、朱秋金做假的绝育结扎手术(在结扎部位切开再施行缝合),填写绝育手术证明书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后,交给育龄妇女,从中收取人民币共计5000元,陈光用交代自己分得赃款1250元。陈光用还将盖有伪造印章的空白绝育手术证明书一份送给同村的育龄妇女苏秋弟备用。案发后,陈光用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光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用假证件为育龄妇女做假手术,从中收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证件罪。陈在案发后,能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4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光用犯伪造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没收被告人陈光用非法得款一千二百五十元,收归国库。
三、没收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印章二枚、绝育手术证明书一本。
宣判后,被告人陈光用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如下三个问题。
一、对本案被告人陈光用是否符合先行起诉、先行审判的规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的第二条作了如下规定:“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从本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看,虽然同案人林家端在逃,没有其供述材料,但从其他育龄妇女的证言中,可以证实林家端共同参与了犯罪行为。从林的家中搜出10份《德化县绝育手术证明书》,与从尤溪县中仙乡卫生院被告人陈光用的宿舍中提取的《德化县绝育手术证明书》45份,系同一印版。又从陈光用的宿舍中查获“德化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证明章”和“苏祥接印”的印章各一枚;从育龄妇女苏秀英、陈义婢、朱秋金手中追缴的3份绝育手术证明书,经出示给被告人陈光用辨认,确认系由其书写。这三名妇女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陈光用共经手取得现金5000元。只有分赃数额是根据被告人陈光用的交代,但这并不影响对他定罪量刑。因此,对本案被告人陈光用的起诉与审判,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符合“两高”一部《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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