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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用伪造绝育手术证明书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二、对被告人陈光用实施行为的罪名确定问题。检察机关是以被告人陈光用犯有妨害证件罪提起公诉的。法院在讨论中,有的认为被告人系医务人员,出于贪财动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具手术证明书,从中索取财物,可按受贿定罪;有的认为被告人使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可以按诈骗罪追究。经过反复讨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既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其行为符合伪造证件罪的基本特征。但对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伪造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德化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既非国家机关亦非人民团体,只是一种为计生对象实施结扎手术提供服务的机构,因而本案没有侵犯法定客体。另一种意见认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国策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机构,它在计生主管行政机关的授权下所出具的证明代表了行政机关给计生对象的一种有效凭证,应视为一种证件。伪造这种证件,就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变造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出售牟利,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证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德化县人民法院采纳后一种意见,认定被告人陈光用的行为构成伪造证件罪是正确的。其罪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罪名的初步意见》确定的,较能反映被告人犯罪的特征。被告人不但多次而且大量伪造证件,故认定其情节严重也是对的。

    三、本案被告人陈光用是犯一罪还是犯数罪问题。根据被告人陈光用交代,林家端欲雇人盗刻印章时,曾邀请被告人同往,被告人唯恐身份暴露故未与之同行,但刻章费用则是共同分担的。对此,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判决书在事实部分没有列入是对的。但是,印章确系是伪造的,并从被告人的宿舍里查获。我们认为,作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者事先有通谋,说明其主观上就有共同故意,就应当对分工不同的行为共同负责。被告人陈光用不仅应对伪造证件承担责任,还应当对伪造印章承担责任。由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所列的罪名具有选择性质,并且伪造印章的目的在于伪造证件,虽然其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可以作为牵连犯论处。对牵连犯如何处罚,刑法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按照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故本案对被告人以一罪判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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