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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铁军拐卖妇女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贾铁军,男,23岁,河北省新乐市赤支乡良庄村农民,1992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达2.8万余元,得赃款5600元。

    「审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铁军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拐卖妇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仍继续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贾铁军拐卖妇女人数多,还拐卖痴呆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妇女多次多人,殴打、凌辱被拐卖妇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铁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贾铁军不服,以归案后能够揭发他人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贾铁军单独或结伙拐卖妇女20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诉称在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要求从轻处罚,经查其所揭发的问题,公安机关早已掌握,有些已作另案处理,不构成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刑适当,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4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拐卖妇女犯贾铁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贾铁军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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