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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平盗窃后被收容审查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陈连平,男,25岁,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桦甸市胜利街,无职业,1993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连平分别于1989年6月和1990年1月17日,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俱乐部门前和贮木场江边家属院,盗窃电吉它一把、18英寸佳丽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836元。陈连平盗窃后逃到外地,1991年11月10日在哈尔滨因扒窃嫌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收容审查。收审后,陈连平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和住址,谎供假姓名王刚和假住址吉林省蛟河市,致使哈尔滨市公安局未能查明陈的真实身份,一直将其收审。后经多方教育,陈连平于1993年6月28日交代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在红石林区盗窃的犯罪事实。红石林业公安局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的通知后,于1993年7月21日将陈连平押回收容审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到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审判」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盗窃的赃物和证人证言为证,被告人没有提出辩解。其辩护人认为陈连平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理,并且认为陈连平的收容审查时间应从1993年6月28日开始计算,不应按红石林业公安局1993年7月21日收容审查时间计算。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连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提出陈连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从1993年6月28日起算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于1994年2月1日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陈连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在交付执行时以1993年6月28日为开始收审时间折抵了刑期。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连平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定罪量刑均无异议,但对其刑期的折抵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的刑期折抵应从1993年7月21日红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的日期开始计算。理由是:陈先后两次被收容审查,第一次是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第二次是被红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根据197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审查,“应以最后一次收容审查(即与逮捕、起诉相衔接的那次收容审查)的日期折抵刑期”。所以,陈的收容审查时间应从1993年7月21日开始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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