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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平盗窃后被收容审查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的刑期折抵应从1991年11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的日期开始计算。理由是:陈在1991年11月10日被收容审查后,其人身自由已被剥夺,根据198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第25项问答中规定,被告人“在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前,已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如果当时实际上已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人民法院在判刑时应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折抵刑期。”所以,陈的收容审查时间应从1991年11月10日开始折抵刑期。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的刑期折抵应从1993年6月28日陈交代自己真实姓名、住址的日期开始计算。理由是:陈是在1993年6月28日才交代自己真实姓名、住址和在红石林区内犯罪的事实,在此之前用的是假姓名、假住址,致使哈尔滨市公安局没能查明其真实身份。根据1985年7月31日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之日计算。这里所说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是指收审人员提供的姓名、住址经调查证明确实是假姓名、假住址的情形。执法应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出发,因被告人欺骗造成收审的时间延长,理所当然不能用以折抵刑期,否则就轻纵了罪犯。对公安部门权限之内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承认。既然陈的收容审查日期应从1993年6月28日开始计算,而且从那时以后陈的收容审查与逮捕、起诉相衔接,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陈的刑期折抵应从1993年6月28日开始计算。

    我们认为,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按照上述第三种意见对被告人陈连平折抵刑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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