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洪生为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故意杀人(2)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即为核准故意杀人犯安洪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评析」
对本案被告人安洪生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定何罪,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一是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二是定抢劫罪,三是定故意杀人罪。那么究竟应定何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特征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抢走其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本案中,安洪生在实施杀人这一犯罪行为前即为被害人财物的保管人,早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在现场,安洪生只实施了杀人这一犯罪行为,并未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他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与抢劫罪的特征不符。再看主观方面,安洪生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什么?是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杀人灭口?这里就要区分清楚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间的差异。犯罪动机产生于前,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和起因;而犯罪目的则是在犯罪动机产生之后,企图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为犯罪行为的实施确定方向。本案中安洪生杀害被害人江秀云的动机是欲将其保管的被害人的钱财实际占为己有,而他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则是杀人灭口。因此,被告人安洪生是基于贪财这一犯罪动机,为达到杀人灭口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为了抢劫他人钱财而在抢劫过程中杀人,故不宜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并罚。同时,由于其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均与抢劫罪的特征不符,也不宜单独定抢劫罪。综上所述,安洪生的犯罪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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