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海山、秦明卫、朱传华伪造购物结算卡诈骗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顿海山,化名何艳军,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宜昌市秋实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38-132号。
被告人秦明卫,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宜昌市人,中技文化程度,系宜昌国贸大厦集团股份合作公司内部银行出纳,住宜昌市点军区红光港机厂宿舍5号。
被告人朱传化,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宜昌市珍珠路78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0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2000年12月初,被告人顿海山、秦明卫预谋伪造宜昌国贸的结算卡兑换现金。此后,由秦明卫向顿海山提供白底票面100元面值的宜昌国贸结算卡、宜昌国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2000年12月日12日顿海山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在葛淑芬(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伪造了宜昌国贸钢印两枚、白底票面100元面值的假结算卡1万张,面值共计100万,伪造了“吴冰”私章一枚,购买了一枚伪造结算卡所需的日期章。 2000年12月底,被告人顿海山将上述物品携带或托运回宜昌,从2000年1月至案发,三被告人使用伪造的结算卡大肆购物或兑换现金,被告人顿海山还将假结算卡大量送与他人购物,致宜昌国贸被诈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35.44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赃物价值共计31.5万元。
审判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企图骗取国贸财物100万元,其中诈骗既遂35.44万元,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遂64.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顿海山在本案中起主要、决定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秦明卫、朱传华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所骗财物均已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顿海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被告人秦明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田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顿海山,化名何艳军,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宜昌市秋实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38-132号。
被告人秦明卫,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宜昌市人,中技文化程度,系宜昌国贸大厦集团股份合作公司内部银行出纳,住宜昌市点军区红光港机厂宿舍5号。
被告人朱传化,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宜昌市珍珠路78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0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2000年12月初,被告人顿海山、秦明卫预谋伪造宜昌国贸的结算卡兑换现金。此后,由秦明卫向顿海山提供白底票面100元面值的宜昌国贸结算卡、宜昌国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2000年12月日12日顿海山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在葛淑芬(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伪造了宜昌国贸钢印两枚、白底票面100元面值的假结算卡1万张,面值共计100万,伪造了“吴冰”私章一枚,购买了一枚伪造结算卡所需的日期章。 2000年12月底,被告人顿海山将上述物品携带或托运回宜昌,从2000年1月至案发,三被告人使用伪造的结算卡大肆购物或兑换现金,被告人顿海山还将假结算卡大量送与他人购物,致宜昌国贸被诈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35.44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赃物价值共计31.5万元。
审判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企图骗取国贸财物100万元,其中诈骗既遂35.44万元,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遂64.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顿海山在本案中起主要、决定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秦明卫、朱传华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所骗财物均已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顿海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被告人秦明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田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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