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宣判后,被告人曲智文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盗窃近亲属财物的案件,又夹杂着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与社会上一般盗窃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对本案是按家庭纠纷处理还是按盗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作案前,被告人对其兄在经济分配上确有不满情绪,双方为此发生过纠纷。被告人为了了解其兄到底赚了多少钱,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为撬开保险柜而敲砸近一小时之久,不怕被别人发现,显然认为其行为并无不当。从这些情况看,被告人所称他是为了查清其兄的财产状况是可信的。但是,当他发现保险柜中的财物时,情况就有了变化,由查清财产转为盗窃财产。这是因为:(1)他将保险柜中的现金和金饰品全部盗走,却未拿存有数万元的存折;(2)他把窃得的财物带回家中藏匿,却将作案工具抛弃;(3)他盗走财物后并未主动找其兄算帐、“摊牌”。这些都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故意。尽管在这些财物中可能有他应得的一份,但其中主要部分应属其兄所有。
二、对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应否按犯罪处理。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按照这个规定,对于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一般可以不按犯罪处理,但也并非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就本案来说,被告人翻墙入室盗窃其兄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以犯罪论处,对社会治安将会产生负效应。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家庭成员之间的收入不可避免地要拉开差距,如果对这类行为一概不加惩治,就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先富起来的那部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本案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盗窃的是其兄的财物,他与其兄之间确实存在经济纠纷,案发后被盗财物已经全部追回,其兄与当地群众又要求从轻处理等情况,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曲智文犯盗窃罪是正确的,对他免予刑事处分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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