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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2)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长友因夜晚发现他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事,即向村干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在返回住宅时发现两个人影在其家窗户附近,错误地认为是侵害者,由于其主观想象,将齐满顺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已经存在,进而实施了假想的防卫,并致齐满顺死亡,应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长友由于对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而导致的假想防卫,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于2000年1月23日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三、裁判理由

    (一)本案被告人王长友的行为属假想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际上包括二层意思:一是客观实际存在着真实的侵害,而不是行为人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侵害;二是已经着手实施或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了的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进而对误认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且多发生在以下二种场合:一是发生在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场合,如夜间误认为来访的客人为强盗而实行的“防卫”;二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对在场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实行“防卫”,如某人正反击他人对其的不法侵害时,对突然介入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疑为帮凶而实行的“防卫”。由此,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二是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是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四是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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