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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在火车上无故打人并强索钱财流氓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王军,男,25岁,北京市通县人,原系太原铁路分局原平车务段轩岗站连接员。1993年6月4日被逮捕。

    1993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军从轩岗火车站乘太原开往大同的344次旅客列车回宁武。开车后,王军为找座位经过9号车厢时,与正在车内伸懒腰的旅客鲍俊岳迎面相遇。王军便说:“你干啥?”鲍反问:“你干啥?”王借口鲍挡了他的路,将鲍拽到9号车厢风挡处,对鲍说:“我在铁路上混了十几年,还没有人敢惹我”,并打了鲍两个耳光。列车员赵某见状过来劝解,让鲍向王道歉,鲍随即向王道了歉。赵某又对王军劝解,王不听,并将赵某推回车厢。旅客于××等人前来劝解,王仍不听,继续打鲍,并威胁劝解的旅客说:“咋了,你是不是想闹事?那就来吧,我看你的两下子。”当王军打鲍时发现自己的手碰破了皮,便以此为由向鲍索要300元医疗费。鲍说没带钱,王威胁说:“你要不给钱,我就把你扔到车下!”鲍无奈,掏出300元,被王军夺去。尔后,王又逼迫鲍亲笔写下“我愿给你损失费300元”的字条。鲍哀求王军给他留下100元钱做路费,王掏出70元,鲍未敢接。王军在对鲍进行“出门在外,嘴硬要吃亏”的“教育”时,被闻讯赶来的乘警抓获。案发后,王军的认罪态度尚好。

    「审判」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军犯抢劫罪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王军辩称他没有向鲍俊岳强行索要钱财。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王军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侵犯的客体不是特定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是公然蔑视社会法纪,打人逞强,虽然强行索要了受害人的少量钱财,但其侵犯的主要是旅客列车的公共秩序,应以流氓罪论处;王军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以对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身为铁路职工,本应维护铁路公共秩序,但他却认为自己在旅客列车上享有特权,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不顾他人劝阻,无故殴打旅客,强行索要旅客钱财,逞强施威,严重扰乱了列车内的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检察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定性不当。被告人提出的没有向受害人强行索要钱财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不实,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流氓罪以及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鉴于王军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1993年8月5日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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