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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在火车上无故打人并强索钱财流氓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宣判后,被告人王军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对本案被告人王军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应定抢劫罪,人民法院则认为应定流氓罪,究竟应定何罪?

    流氓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就其表现形式而言,既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又有其他流氓活动;就其侵犯的直接客体而言,主要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但也往往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这种犯罪容易同其他犯罪相混淆。就本案来说,王军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流氓罪,关键要看两点:一是要看犯罪的目的。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流氓罪的目的是通过强索他人财物以恃强逞能,显示威风。二是要看侵犯的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流氓罪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王军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以暴力和胁迫的方法非法占有了受害人鲍俊岳的钱财,似乎是抢劫。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并非问题的实质。纵观全案,王军在旅客列车上,以受害人鲍俊岳伸懒腰挡住他的路为借口,对鲍谩骂、殴打;继尔又威胁过来劝解的列车乘务员和诸多旅客,这无疑是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称王称霸的流氓行径,而不是为了占有鲍俊岳的钱财而实施的先行手段。王军之所以向鲍强行索要钱财,是认为他只打了鲍两下手就碰破了皮,丢了面子,不能就此罢休,便以治手为借口,向鲍索要医疗费,在旅客面前逞强称霸。钱到手后,王军又逼迫受害人写下字据,证明他不是抢钱,而是受害人自愿赔偿他的损失,以显示他的淫威。此后,他还从这笔钱中拿出70元留给受害人做路费,并对受害人进行“出门在外,嘴硬要吃亏”的“教育”,以显示自己“高明”。王军的这一系列行为都反映出他的主观心态主要不是出于劫取钱财,而是出于称王称霸;其侵犯的客体主要不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王军以流氓罪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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