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的行为应定介绍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四、处理结果
本案公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汪某主要实施了为他人介绍卖淫的行为为由,认定被告人汪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阮检点评」:本案被告人既有介绍卖淫的行为也育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现果以两罪数罪并罚显得过于严厉,择一罪处理较为台理。
择哪一罪处理显然要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刑罚的轻重通常应择重处理;其二是要占主导地位的行为,即主行为;其三是认定比较简易。从行为的主导方面及认定简易讲,在认定介绍卖淫罪为宜,从刑的轻重上讲,在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场台。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至15年),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IO年以下,显然以介绍卖淫罪为重因此从择重处理的角度,也应选定介绍卖淫罪。此外,从公诉方角度讲,择重定罪通常是容易接受的,因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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