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抢劫得来的信用卡帮助取现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二)事中共犯的认定
无论是事前共犯,还是事后共犯,其共同犯意均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罗某在本犯杜某等三人着手实施抢劫信用卡行为之前与之有过共谋,因而可以排除成立抢劫罪事前共犯或事后共犯的可能性。那么,罗某能否构成抢劫罪的事中共犯?答案也应当是否定的。如上所述,构成事中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意须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而本案中,罗某是在杜某等三人的抢劫行为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出于帮助取现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的事中共犯。
(三)明知抢劫得来的信用卡而帮助取现在性质上的认定
本案中,罗某并没有抢劫的故意,而只具有冒领财物的故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事主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至此,整个抢劫行为即告既遂。罗某明知信用卡为三人抢劫所得,而帮助取现,且数额巨大,这一行为应认定为独立于先行抢劫行为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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