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2)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权利二年;犯脱逃(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登祥服判,不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检察分院认为被告人罗登祥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关押期间又脱逃未遂,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原判被告人罗登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畸轻为由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脱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故意杀人罪、脱逃(未遂)罪的量刑适当。但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卜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4月21日判决如下:
1、维持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吐地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登祥犯故意杀人罪、脱逃(未遂)罪的定罪量刑和抢劫罪的定罪部分;
2、撤销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吐地法刑切字第72号刑事判决申对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罪的量刑部分;
3、原审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脱逃(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罗登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脱逃罪部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罗登祥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杀人罪不准确,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9年9月6日判决如下:
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抗字第3号刑事判决和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1997)吐地法刑切字第7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登祥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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