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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不是只有赢利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犯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侵犯著作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二者具有选择和互补关系。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判断其侵犯著作权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之一。盗版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除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外,应当以非法出版物上所标定价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认定,而不能以行为人实际销售的价格和数量计算。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 告 人:李渭渭  哈翎

  案    由:侵犯著作权

  一审案号:(2002)沪中刑初字第77号

  一、基本案情

  1999年秋,李渭渭、哈翎共谋出资复制发行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1999年版普及本《辞海》三卷本牟取非法利益,由哈翎提供样书及出资人民币15万元,李渭渭出资人民币29万余元,并负责与陕西省汉中印刷厂?熞韵录虺坪褐杏∷⒊А【咛迩⑻父粗剖乱恕M?年12月,汉中印刷厂在未经著作权人辞海编辑委员会和上海辞书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与李渭渭达成复制《辞海》5000套、每套加工费人民币120元的协议;同时,李渭渭向汉中印刷厂提供菲林片和预付加工费人民币30万元。至2000年3月,汉中印刷厂实际复制《辞海》共计4700余套,每套定价人民币480元。同年4月至5月间,李渭渭、哈翎共提取该《辞海》2400余套,并将其中1800余套以低价批发给新疆、吉林、上海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商销售。案发后,从汉中印刷厂缴获尚未提取的《辞海》2300余套。

  2001年11月6日,李渭渭在家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渭渭、哈翎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渭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二被告人非法复制《辞海》的数量应以实际销售的1848套计算,而不是5000套;(2)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充分;(3)李渭渭有自首情节。据此,请求法院对李渭渭宣告缓刑。

  被告人哈翎除否认与李渭渭共谋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亦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 非法经营额应以被告人实际销售的价格认定,而不是以《辞海》上的标价认定;(2)哈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 被告人哈翎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规劝李渭渭自首,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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