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罗大树将灭鼠毒药投入他人拉运中的猪食桶内致(2)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罗大树为泄私愤,报复他人,竟购买毒药投入田先刚装猪饲料的桶内,造成田先刚猪场的生猪死亡77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予惩处。上诉人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田先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认定上诉人罗大树的行为构成投毒罪,并以此罪量刑,显然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但其关于民事赔偿数额过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于1997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罗大树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田先刚的经济损失52670元;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罗大树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大树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 析

    本案被告人罗大树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抑或投毒罪,这是对本案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必须明确的问题。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投毒罪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后者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公私财物,如以投毒的方法毒害牲畜。所不同的是,当行为人采用投毒方法毁坏公私财物时,如果是毁坏公私财物犯罪的,其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少量的财物;如果是投毒犯罪的,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量的财物。本案被告人罗大树将毒物放在被害人猪场上使用的猪饲料桶内,毒死了77头生猪,造成价值5万多元的损失,数额虽然可以认为巨大,但他的行为侵害的只是被害人猪场的生猪,其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因此对其行为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较为适当。

    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大树将毒物放在正在拉运中的猪饲料桶内,沿途要经过街道等公共场所,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对其行为应定投毒罪。我们认为,被告人将毒物投放在猪饲料桶内,由于桶内的猪饲料是用来喂猪的剩饭菜,正常的人是不会误食它的;再者,猪饲料桶是放在专门拉运猪饲料的车上正朝猪场拉运,不可能对经过之处的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以投毒罪定罪处刑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