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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树将灭鼠毒药投入他人拉运中的猪食桶内致(3)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综上分析,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的刑事部分,认定被告人罗大树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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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发生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之前,而终审判决是在该法生效之后,究竟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是处理本案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把前后刑法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处刑相比较,可以看出,前者的处刑显然比后者要轻,因为根据前者的规定,无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数额多大,情节多严重,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后者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因此,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他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但是二审判决既未说明为什么适用1979年刑法,又未引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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