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玉其放火一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玉其,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整烫工,住平湖市新埭镇萃贞村3组。199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俞国华、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浙嘉检刑诉字(2000)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玉其犯放火罪,于200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小平、代检察员吴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玉其及其辩护人俞国华律师、被害单位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孙伟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玉其因其工作单位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经常加班而产生怨恨情绪而起意放火报复。2000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顾玉其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翻越该公司的铁栅门进入厂区,分别点燃公司服装辅料仓库内的包装袋和纸箱仓库内的纸板箱,后逃离现场。导致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服装成品仓库、生产办公用房及存放其内的机器设备、成品服装、辅料等和纸箱车间、仓库、纸箱纸片等,以及公司东侧平湖市亚星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配电房内的电气设备被烧毁,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75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刘祥根、沈阿龙、邵亚琴、顾静娟、富美红等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火灾损失证明、估价鉴定书,出示了现场勘查照片及物证打火机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玉其为泄愤故意放火点燃本公司的财物,烧毁厂房、机器设备、成品服装和原辅材料等,直接经济损失27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顾玉其予以惩处。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发生后不仅导致企业直接损失达275万余元,而且导致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计算,请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诉讼代理人还当庭提供书证“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书”、“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及空白“社会保险登记证”各一份,以证明该企业没有违反劳动合同及有关劳动法规,也未对被告人歧视或有不公正待遇。
被告人顾玉其,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整烫工,住平湖市新埭镇萃贞村3组。199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俞国华、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浙嘉检刑诉字(2000)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玉其犯放火罪,于200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小平、代检察员吴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玉其及其辩护人俞国华律师、被害单位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孙伟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玉其因其工作单位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经常加班而产生怨恨情绪而起意放火报复。2000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顾玉其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翻越该公司的铁栅门进入厂区,分别点燃公司服装辅料仓库内的包装袋和纸箱仓库内的纸板箱,后逃离现场。导致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服装成品仓库、生产办公用房及存放其内的机器设备、成品服装、辅料等和纸箱车间、仓库、纸箱纸片等,以及公司东侧平湖市亚星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配电房内的电气设备被烧毁,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75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刘祥根、沈阿龙、邵亚琴、顾静娟、富美红等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火灾损失证明、估价鉴定书,出示了现场勘查照片及物证打火机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玉其为泄愤故意放火点燃本公司的财物,烧毁厂房、机器设备、成品服装和原辅材料等,直接经济损失27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顾玉其予以惩处。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发生后不仅导致企业直接损失达275万余元,而且导致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计算,请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诉讼代理人还当庭提供书证“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书”、“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及空白“社会保险登记证”各一份,以证明该企业没有违反劳动合同及有关劳动法规,也未对被告人歧视或有不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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