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其它行政法案例 >
曾水平诉泰和县灌溪镇人民政府案评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1:19

  在协商赔偿问题没结果的情况下,曾水平在2003年7月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曾水平同时提出不要求泰和县工商局承担违约责任。2003年12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泰和县灌溪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曾水平48万元经济损失。但灌溪镇人民政府和曾水平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4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泰和县灌溪镇人民政府赔偿曾水平经济损失96万元,并要求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原本这个“民告官”官司终于可告一段落,但这个判决却难以执行下去。已是二级残疾人的曾水平拄着拐棍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法院只强制执行了10.3万元,而自己为改建集贸市场向私人借了40万元,利息已经累计到30多万元,众多债主天天上门,为此他只好到外地躲债。

  但作为灌溪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镇长陈日明认为,镇政府在这场“民告官”中当了“冤大头”。他告诉记者,1998年根据泰和县政府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要求对灌溪镇破旧的圩棚进行改造,因资金困难镇政府向泰和县工商局建议改造原属于工商部门的三个旧圩棚。1999年当时曾水平的哥哥曾爱荣任灌溪镇工商所所长,他要求弟弟曾水平参与圩棚的改建。当地一些干部告诉记者,这原本只是工商部门与曾水平之间的事,但当时乡里个别主要领导为了突出小城镇建设“政绩”与招商引资的需要,又与曾水平签订了一份《灌溪集贸市场改建合同书》,将原本属于其他部门改建了的圩棚面积也摊到曾水平改建的面积中,将本来置之事外的政府拉了进来。镇长陈日明告诉记者他还是在打官司后才知晓曾水平与镇政府签订的一些合同,“天知道上届领导还签了什么合同。”当地政府在县工商局垂直管理改革时,将所属的三个圩棚的财产权转给县人民政府的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立项批准改造圩棚建商业店面,未经曾经参与改造三个圩棚的曾水平同意就拆除,造成侵权,需要赔偿直接损失表示认可,但对于赔偿数额,陈日明提出了质疑,他告诉记者,曾水平1999年元月改造三个圩棚,实际投资不会高于这一数字(11.98万元),要政府赔偿96万元显然是不合理;另外,县工商局提供的江西省政府《关于工商部门实行管办脱钩的决定》的文件也证实,工商部门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管办脱钩,脱钩后,县工商局不允许在自办、联办的农贸市场收取市场摊位费和服务设施费,应由县政府下属的市场中心接管农贸市场和收取市场摊位和服务设施费,曾水平要求灌溪镇政府对三个所拆除的圩棚未来收益进行赔偿也站不住脚。虽持异议,但灌溪镇镇长陈日明表示这不是判决难执行的原因。灌溪镇是一个地处丘陵山区的农业镇,农业税占了财政收入的一半,是 典型的“吃财政饭”,所有开销都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陈日明告诉记者:“全镇机关干部30多名,每年工资支出30多万元。如果一次性兑现赔偿资金,干部三年别吃饭”。2004年7月灌溪镇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10多万元后,立即造成干部、教师工资的拖欠。针对案件中的疑义,通过申诉,灌溪镇已将案卷寄往江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