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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水平诉泰和县灌溪镇人民政府案评析(4)
www.110.com 2010-07-24 11:19

  第三个问题涉及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判决的权威就如同法律的权威一样,任何政府机关都是必须服从的。政府对法院的非终审判决有异议,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而对于终审判决,则必须执行。即使认为法院的判决违法、不公正,也只能通过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过程中,除非法院裁定暂停原判决的执行,政府仍应执行法院的判决。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如通知银行划拨、罚款、建议监察、人事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个问题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在我国,“民告官”的官司本来就难打,行政相对人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往往还执行不了(如同本案的情况)。行政诉讼的判决为什么“执行难”呢?这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最主要在原因有四:其一,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其法治观念尚未形成和确立,在他们眼中,唯有权大,法在权下,法院的判决执行不执行没有什么关系,只要上级领导信任就行 (因为只要上级领导信任,自己就能升迁),如本案的原镇领导为什么要与曾水平签合同建圩棚呢?目的无非是“突出本镇小城镇建设的政绩”给上级领导看,现领导为什么无视前任签订的合同而拆圩棚盖商住楼呢?目的也无非是“突出本镇招商引资的政绩给上级领导看”,至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信赖保护原则和法院的判决,在他们看来,都可以抛在一边 (至少是放在第二位),都要服从“政绩”;其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尚未确立。法院对于不执行司法判决的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本来法律已经赋予了他们强制执行的手段,但是他们不敢使用。他们为什么不敢使用呢?因为他们自己也觉得政府比法院“大”,在地方,人、财、物的权力都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得罪”不起;其三,政府的现行体制也导致了执行困难。在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是相互独立的,县以上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的“钱袋子”也相对独立,法院执行判决,被执行人是哪级政府,是哪个政府部门,只能执行该级政府、该政府部门的财产,如果该级政府、该政府部门没有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执行不了。乡镇政府和部分县级政府往往是“吃饭财政”,其判决执行难自然可想而知;其四,政府是执行公务的,法院不能像执行公民、法人的财产一样执行政府的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政府的办公室、公务用车等,因此,作为政府的被执行人没有钱,法院就拿他们没有办法。其实,政府有些财产并非与执行公务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并非不可为法院执行,如他们的招待所、休闲娱乐设 施等,但因为法律没有在这方面确定明确的界限,对于政府的这些财产,法院也不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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