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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强以错捕错判请求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案情」

    赔偿请求人:王文强,男,52岁,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原任雅州宾馆总经理。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雅安检察分院。

    赔偿请求人王文强原系雅州宾馆总经理,1996年8月23,雅安检察分院以挪用公款对赔偿请求人王文强予以收审,1996年11月2日以玩忽职守批捕,同月29日以王文强从非专卖渠道购进假冒“五粮液”牌白酒进行销售,其行为造成雅州宾馆直接经济损失259708.90元,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向雅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雅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文强身为雅州宾馆总经理,对宾馆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其明知宾馆进名酒应到专卖许可证的单位购进,但却在未查实销售方有无经营权和买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购进假冒“五粮液”1167瓶。案发后,造成雅州宾馆直接经济损失。王文强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于1997年4月4日作出(1997)雅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文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被释放。1997年1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强决定从非正当渠道购进假冒名酒的事实存在,有一定的渎职行为,但原判将行政罚没款作为重大经济损失认定为王文强玩忽职守定罪不当,故判决撤销雅安中级人民法院(1997)雅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告王文强无罪。至此,赔偿请求人王文强实际被无罪羁押414天。1999年11月15日,赔偿请求人王文强以侵犯人身为由,分别向侵权机关雅安中级人民法院、雅安检察分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支付赔偿金,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工资损失378560元。

    「决定」

    雅安中级人民法院和雅安检察分院认为:王文强决定以非正当渠道购进假冒名酒的事实存在,并有一定的渎职行为,但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王文强被错捕,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经二审改判宣告无罪,其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国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雅安中级人民法院、雅安检察分院。赔偿请求人王文强被无罪羁押414天,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时间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后,属于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应按作出赔偿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对赔偿请求人王文强的赔偿应适用199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2.87元计算,王文强应获赔偿金13608.18元。王文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工资损失378560元的要求,因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共同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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