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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3)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关于吴希碧与调丰、边坡两村签订的沙场承包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等规定,农村承包合同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外签订承包合同。但这是对已成立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村镇而言的。本案调丰、边坡村签订沙场承包协议时,两村均未成立合作经济组织,村中一切事务均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案两村对外发包是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的,合同内容合法,因此,两村以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代表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撤销被告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1991年8月7日对海头乡人民政府《关于承包坛上管理区沙场开发的请示》的批复”是正确的。因为该批复本身不是对原告吴希碧发的,同时批复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吴希碧行使经营权,仅仅是引起本案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原因。既然该批复并非引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就不宜作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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