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选文诉东莞市劳动局责令资方支付劳动待遇行(3)
www.110.com 2010-07-24 11:21
二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争议虽经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其诉讼标的是劳动争议,而原告诉被告的诉讼标的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两者诉讼标的和法律关系均不同。从表面上看,两者的诉讼标的确不同,一个是劳动争议,另一个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劳动争议,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权益纠纷,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标的完全一致。
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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