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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伍某某诉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两河镇人(2)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2、不依法发放军属优待金的责任到底应由二被告中的谁承担。结合本案来看郑某林是在其户口所在地玉阳办事处朱湾村应征入伍的,依照《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家居农村的现役义务兵家属,  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现金优待。”按照此规定,那么玉阳办事处就要承担发放二原告优待金的责任,且玉阳办事处已于1997年至1999年向二原告发放了部分优待金,二原告虽于嗣后将户口由玉阳办事处迁到了两河镇新星村,但不能因迁移了户口就停止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所以在本案中,发放优待金应由被告玉阳办事处承担,两河镇人民政府没有支付二原告优待金的法定义务。

  3、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是应当及时高效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互相推诿,消极对待。在本案中,二原告虽然将户口从玉阳办事处朱湾村迁到了两河镇新星村,但二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知晓这一情况后就应当及时沟通,妥善解决,但实际情况却是二被告互踢皮球,互推责任,既丢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又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导致二原告最终诉诸于法律,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在此案中,我们依法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玉阳办事处败诉。两河镇人民政府虽未承担责任,但应有所醒悟,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必须牢记服务意识,及时、高效、合法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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