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王冬水不服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区分局收容审查决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案情」

    原告:王冬水,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小树林何庄里26号。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明义,局长。

    1995年2月22日夜,原告的工作单位益民食品厂保险柜被窃,丢失现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于2月27日将原告收容审查。经调查,案发时间,原告在自己家中没有外出,不存在作案的可能,但被告没有将原告释放,而且将原告的公民身份证、求职证及一双皮鞋扣留。4月25日原告被解除收审。释放后,原告几经与被告联系索要被扣留物品,始终未能归还。此外,在案发前的二月份,原告与其他三人买卖摩托车,被告借此向原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故此,原告于5月29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益民食品厂被窃之事缺乏认定是原告所为的证据。买卖摩托车罚款6000元不当。此外,被告扣留原告的公民身份证、求职证、一双皮鞋应予归还。并要求赔偿收审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收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没有答辩。

    「审判」

    诉讼中,被告对收容审查原告的事实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但提交了1995年9月14日作出的《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区分局关于撤销王冬水收容审查及追缴非法所得的决定》,决定中提到:“1995年2月27日,公安河北分局以‘投机倒把结伙犯罪嫌疑’为由,对王冬水予以收容审查,同年4月25日解除收审,并追缴非法所得6000元。经审查,决定撤销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区分局第126号收容审查决定及对王冬水追缴非法所得。”被告同时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就被告向原告的赔偿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王冬水同意对其受到的经济损失协议解决;公安河北分局返还扣押王冬水的身份证、求职证、记录本、初中毕业证明信及一双皮鞋;河北分局退还没收王冬水的‘非法所得’6000元;河北分局赔偿王冬水被收审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870元”。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此后,原告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书。

    撤诉申请的理由是:“现被告已撤销对我的收审和罚款决定,并且与分局签订协议,分局已按协议执行,所以,我自愿要求撤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