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精神病人在公园打死儿童,受害者父母诉5单位行政不作为案,3月31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04年4月28日下午6时10分左右,南昌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6岁儿童张周永和同学在住处附近开放式的抚河公园草坪上玩耍时,突然遭到一男青年用1米多长的钢筋猛烈击打,当场身亡。事后,张周永的父母张建平、周花平夫妇从公安机关了解到,打人者是家住近百公里外的高安市黄沙岗镇27岁的刘合意,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当时处于发病期。
2005年底,受害者张周永的监护人、父母张建平、周花平夫妇,向南昌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5个被告行政不作为。这5个被告分别是:打人者刘合意居住地的高安市公安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案发所在地的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案发公园的管理部门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
原告张建平、周花平诉称,5被告及其所属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或疏于管理,致使发生张周永被“武疯子”(武疯子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指的是病情发作后会打人和砸物的精神病人)刘合意活活打死的严重后果,5被告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并共同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5被告则认为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对精神病人无法定监管职责,不属行政不作为,或认为原告告错了对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今年1月16日,南昌中院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3月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审理,南昌中院认定如下事实: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干警接到刘合意打死张周永情况报案后,即将犯罪嫌疑人刘合意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经江西省精神病院对刘合意作司法鉴定,结论为:刘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将鉴定结论告知原告张建平,并释放刘合意。之后,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派员,在高安市黄沙岗派出所民警陪同下,将刘合意交给其母刘和英。后原告向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政府反映情况,西湖区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南昌中院还查明,刘合意自2003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在当地精神病院诊治过,并曾带刀和火钳敲邻居家的门,因被当地警方制服而未伤及他人。刘合意于2005年9月11日病亡。
南昌中院认为,因法律、法规并未赋予被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政府和被告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昌市西湖区政府具有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并无管理流浪者、精神病人职责,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该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是该案行政诉讼的审理范畴;原告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上述被告提出先行处理请求。据此,南昌中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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