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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守华案”的纷争与启示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尽管发生在山东的全国首例民选村主任状告镇政府侵犯职务权案终于以撤诉而告终,但“秦守华案”本身的审理过程及结果却向基层政府提供了引以为鉴的启示: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后,政府传统的行政命令式工作方式必须转向依法行政的轨道。

  镇政府最初并未意识到暂停村主任职务会违法

  2001年9月8日,泥沟镇党委全体成员在研究包括秦守华在内的村级干部人员调整时,在座的镇领导没有一个提出异议,也没有人指出此举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们依然沿袭着传统命令式的工作方式,决定小官庄村村主任秦守华暂停行使村主任职责,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了决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镇领导当时认为此举并不违法:这种处理方式比较正常,现在基层工作很难做,如果对工作没有做好的村干部不采取组织行为,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就很难落实下去。再说,我们并没有罢免秦守华,只是停职,今年快换届了,到时他选上可以继续干。

  去年9月26日,秦守华找镇党委、政府为自己申辩时,镇党委主要领导还对他说;任你上哪咨询、上哪告都行……不久前,当记者来到泥沟镇时,专门负责应诉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邱以岭对记者说,暂停秦守华行使村主任权力,主要是由于其工作、经济、班子不团结等问题,是经党委研究决定的。在基层没点组织手段是不行的,在法院判出结果前,不能说我们违法。

  直到台儿庄区委、区政府过问时,镇上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上级有关领导的主持下,专门召开了有关会议,研究镇政府为什么被告上法庭、究竟错在哪里、在哪些方面违法等。

  法庭辩论的焦点竟是“是党委还是政府作出的决定”

  3月15日上午,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审判庭里座无虚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的首起民选村主任状告镇政府侵犯职务权一案正在开庭。

  在法庭上,秦守华的代理律师马洪军表明了秦守华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自己的村主任职务是由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合法选举程序产生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或撤换,被告作为基层政府,没有罢免及撤换村主任职务的权力。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撤消原告的村主任职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撤消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

  被告泥沟镇政府的代理律师潘正友说,去年9月9日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停职是镇党委因调整领导班子需要做的决定,职务被变动的不止原告一人,宣布决定的是镇党委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因而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起诉泥沟镇人民政府没有事实根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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