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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武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侵犯经营自主权(3)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行为,它具有对象普遍性、持续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等九大行为。从本案来看被告行为并不是针对某一类人的特定事项,况且该行为的特点是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不符合行政抽象行为特征,应确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上诉人采取的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上诉人停业,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而是采取确认方式。

  (三)上诉人之行为是超越职权还是滥用职权。

  本案上诉人和平区人民政府之所以清理整顿滨江道市场,其原因是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达到规范经营,清理整顿市容为初衷,动机是良好的,但其行政行为超越其职权范围,造成其行政行为违法。从上诉人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来看,虽给被上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被上诉人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愿放弃赔偿请求。因此确定上诉人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是恰当的。

  四、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

  被上诉人是按国家行政机关许可程序办理营业执照及占道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属正当经营。上诉人为贯彻建设精神文明市区精神,依照《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了《关于和平区占路市场退路进厅工作实施方案》,清理包括被上诉人所占地的经营场所。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时,上诉人委托(并无正式委托文件)繁华办以口头形式通知被上诉人易地经营,此间上诉人并未张贴公告或对被上诉人出示相关文件。由于被上诉人享有经营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享有经营权及经营场所使用权,此两种权利的核准是由工商管理部门及市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上诉人并未与以上部门协调解决清理占道问题,而单独委托繁华办清理市场,显然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故判决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的经营自主权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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