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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名山县蒙阳镇。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健,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长龙,四川雅安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丽坤化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

    法定代表人:周鼎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邢延军,北京市丽坤化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颖,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周鼎力,男,42岁,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北京市丽坤化工厂居住。

    委托代理人:刘安颖、蒋旭,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山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威格尔公司)、北京市丽坤化工厂(以下简称丽坤厂)、周鼎力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丽坤厂、周鼎力同时提起反诉。

    原告名山公司诉称:被告威格尔公司与被告丽坤厂合谋制造假象骗取原告的信任,然后威格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向原告转让被告周鼎力的“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和柴油”专利技术,并提供年产汽油、柴油 3000吨的专利技术设备一套,保证该设备的汽油、柴油转化率不低于 70%,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为此,原告需向威格尔公司支付技术转让和设备费用 223万元。现在,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二期款 200万元,并在被告方技术人员指导下将被告交付的设备安装起来。但几次试产,该设备都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并存在事故隐患。被告也承认其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却对原告多次电话协商不予正面答复。请求判令 3被告违约,连带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4989732.63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和原告因诉讼开支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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