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8号
原告李淳,女,195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绍兴路21号。
委托代理人张一君,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妍,女,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华山路630号。
委托代理人张一君,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洛川东路99号7楼。
法定代表人沈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李淳、戴妍诉称:2001年4月16日,两原告与被告上海飞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协议书》,约定被告聘请两原告担任电视连续剧《旧事城南》(后定名为《婚姻的故事》)的剧本撰写工作,剧本创作费为每集人民币13,000元,20集共计人民币260,000元。之后,两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剧本撰写工作,但被告却仅向两原告支付了剧本创作费人民币140,000元,尚拖欠两原告剧本创作费人民币120,000元。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李淳剧本创作费人民币52,000元,支付原告戴妍剧本创作费人民币6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李淳违约金人民币5,200元,支付原告戴妍违约金人民币6,800元。
被告上海飞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根据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协议书》,两原告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具有双方认可的艺术水准及风格样式的电视剧剧本。在两原告提交剧本初稿后,被告经审查发现两原告提交的剧本不具备进行拍摄的艺术水准,被告即要求两原告进行修改。然而,两原告直至2001年底都未能提交完整的剧本修改稿,致使被告原定于2001年10月的开拍计划一再延期。为不使损失扩大,被告只能重新委托他人撰写剧本。被告认为,因两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故被告不应再支付剧本创作费的余款,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淳、原告戴妍与被告上海飞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协议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上海飞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淳、原告戴妍支付一次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0元,由原告李淳、原告戴妍共同负担人民币2,075元,被告上海飞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75元;
四、各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王辰阳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申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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