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武知初字第63号
原告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叔路宝麓山庄1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福坤,男,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330102196004291530。
被告张华林,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湖北美术学院副教授,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村12号,身份证号420102196808050814。
委托代理人刘仁忠,湖北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张华林于2004年2月20日签订一份《楼兰十三骑》电视剧本创作合同。合同约定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供《楼兰十三骑》剧名和部分原稿,张华林独立创作30集电视剧本;稿酬总计48万元;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按约定时间分期支付稿酬,张华林按约定时间交稿;张华林若不按时交稿,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张华林退还已付稿酬;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不按时支付稿酬,张华林有权与第三方签约;《楼兰十三骑》剧本的著作权由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张华林共同享有,但张华林只享有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合同签订后,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分二次支付了200,000元稿酬,张华林至同年5月30日才逾期提交初稿,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张华林单方面在湖北省版权局将《楼兰十三骑》的著作权进行登记。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终止双方创作合同;2,张华林退还稿酬200,000元;3,张华林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04年2月20日签订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楼兰十三骑》的创作合同;
二、已创作的《楼兰十三骑》初稿的著作权归张华林所有;
三、张华林于协议签订之日十日内一次性退还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稿酬120,000万元;
四、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张华林负担,此款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张华林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为
审 判 员 孙文清
审 判 员 陈燕平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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