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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伟公司诉腾达公司等在转让商标后仍然使用该(8)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奇伟公司在作为反诉被告中所作的关于“金酉”商标转让原因的答辩,即使确有该原因,也不妨碍其在受让商标中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因为,奇伟公司如认为“金酉”与“金鸡”商标相近似,其作为“金鸡”商标专用权人,完全可以在“金酉”商标申请注册期间行使撤销权,其不行使撤销权,反而要求日化一分厂转让“金酉”商标,其性质即属收购近似商标作自己的防卫商标之用,除非日化一分厂自愿无偿转让,即应遵守商标转让的一般原则。因此,奇伟公司在面临转让行为无效的危险时,提出商标近似来作为转让有效的抗辩理由,是找错了抗辩理由。同时,由于奇伟公司在作为原告起诉中并未主张日化一分厂使用与其“金鸡”商标近似的“金酉”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其不可能提出这种主张,因为其认为日化一分厂在协议签订后继续生产和销售该商标的产品,是违约和侵犯其作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故其在二审中提出要求撤销“金酉”商标,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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