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商标法案例 >
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诉上海爱迪电器公司等使用(2)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1994年12月7日,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上刊登《国际金奖 品质一流 爱迪电器设立10万元打假专项基金》的广告。称:本公司专业生产爱迪牌防干烧电水壶、电热锅、电炒锅、电热锅、电熨斗等九大系列30多种小家电,产品质量上乘,荣获1993年香港中国优质产品展览会金奖,畅销上海、南京、武汉、南昌等10多个省市。最近在市场上发现假冒爱迪商标劣质小家电,本公司特设专项打假基金,凡举报线索并经查实者,最高给予2万元奖金。“

  1995年11月10日,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原告诉称:原告在1989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爱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在1991年核准注册了“AID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1994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刊有《国际金奖 品质一流 爱迪电器设立10万元打假专项基金》的广告,并称该公司专业生产30多种爱迪牌小家电。此外,原告还发现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不仅销售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而且在上海大规模使用“爱迪”商标,制造并销售电水壶、电熨斗、电热锅等电器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答辩称: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的“AD”(爱迪牌)商标于1993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1995年2月28日又再次注册并扩大了使用范围。我们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图形、文字上均不近似,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亦不相同,只是在双方商标的名称读音上有部分重叠,故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我们的主要市场在华东,原告的产品和市场主要在南方(华南),故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 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依法核准注册的“爱迪”“AIDI”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生产的同一种或类似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与原告已注册的“爱迪”“AIDI”商标相同的文字,并予以宣传和销售,此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刊登打假广告,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两被告辩称,其注册商标只是与原告注册商标名称读音上有部分重叠,故不构成侵权及其销售市场与原告不冲突,未造成原告的损失的说法没有依据。原告提出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