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商标法案例 >
对“老干妈”案一审判决的认识(9)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鉴于此,“老干妈”案中,虽依据案件事实可认定“老干妈”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但商标局从“老干妈”是带有地方风俗习惯的普通人称称谓,本身不具有显著特征的角度,审定不予核准注册。此时,一审法院对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辣酱瓶贴上使用“老干妈”文字是否构成侵权并不难判定,国家商标局随后做出对“陶华碧肖像及老干妈文字”和“刘湘球肖像及老干妈文字”予以核准注册的初步审定,对此,考虑到国家商标局已将其初步审查决定告知法院,司法权毕竟不能代替行政权,如法院判定被告华越食品公司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名称,而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商标局须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商标是否予以注册,一旦商标局终局裁定对“刘湘球肖像及老干妈文字”予以核准注册的话,将使法院的判决处于十分尴尬的处境。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要求被告华越食品公司不得在其豆豉辣酱上使用“老干妈” 名称及与其相近似的瓶贴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主要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范,但本案不同于一般不正当竞争案件,它涉及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先权利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的问题,因此,法院在进行审理时肯定会对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利状态、权利客体及是否形成法律冲突等事实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形成权利冲突,法院不会也无权对所涉及的权利是否应当予以维持有效进行审查和判断,则应依据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相应的规定,先由在后权利的授权机关解决该冲突,再由法院做出是否侵权的判断。如果未形成权利冲突,也就是说,被告所主张的享有合法授权的事实根本不成立,或被告享有合法权利的客体与本案没有关联,那麽,法院就可以直接针对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的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侵权的判断。所以,不能简单说“老干妈”案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就不涉及有关专利权及由于国家商标局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商标权的事实问题,原因是产生了在先权利与专利权冲突和可能产生法院做出的侵权判定与行政授权行为的冲突。至于如何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及如何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只能依据法律相应的规定。

    综上,“老干妈”案中,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关于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老干妈”名称及与其相近似的包装瓶瓶贴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影响法院对被告华越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的认定,只是由于在被告尚享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国家商标局初审决定对被告华越食品公司申请的刘湘球肖像及 “老干妈”文字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商标尚在复审期间,被告华越食品公司有可能获得该注册商标权情况下,法院不宜判令被告华越食品公司承担停止使用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瓶贴设计及有可能作为获得授权的注册商标一部分的“老干妈”文字。正因为如此,一审法院也没有责令被告燕莎购物中心停止销售被告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使用专利设计图形及“老干妈”文字的包装瓶瓶贴的豆豉辣酱。鉴于上述原因,一审法院在考虑了被告华越食品公司最初“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及该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等因素后,酌情判令被告华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