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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注册商标有效 "江南奥拓"可以并存(2)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长安公司亦对两个裁定中的认定结论存有异议,诉至法院称:商评委只能对是否撤销长安公司“奥拓”商标作出裁决,而无权对江南公司和任何其他人使用“奥拓”商标是否合理等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商评委的认定结论超越了商评委的职权范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直接损害了长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在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的同时,撤销商评委关于“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可以并存至今的认定结论。

    针对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一中院认为,“奥拓”项目是我国兵器工业“八五”期间的重点项目。根据国务院和中央专委的决定,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四家共同生产奥拓微型轿车。虽然长安汽车公司单独申请了“奥拓”商标,亦不能排除其余三家企业按相关行政批复使用“奥拓”商标的权利。由于江南机器公司与江南机器厂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得出“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经过多年并存使用,上述含有“奥拓”文字的商标并存至今有其事实基础和客观合理性的结论具有事实依据。

    针对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一中院认为,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撤销申请书中,并未将“奥拓”是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作为申请撤销的理由,也未将商标法中与通用名称相关的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商标转让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转让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或存在欺骗手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问题的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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