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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他人注册商标的民事行为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裁判要旨

  商标转让公告的时间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原注册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而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除非原注册人确已知道该事实。如系争商标被再次转让的,对于受让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

  案情

  原告黄岩北城羊毛衫厂成立于1993年7月12日,主营羊毛衫制造、加工,原名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因黄岩市撤市设区,1995年5月5日,该厂的名称变更为黄岩北城羊毛衫厂,即现名。1995年9月21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费雷”(文字、拼音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76789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羊毛衫,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1997年7月15日,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检,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对原告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原告至今未办理注销手续。

  2004年11月2日,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注册分局出具《证明》称:“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于1995年5月5日,因撤市设区由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变更为黄岩北城羊毛衫厂后,直到1997年7月被黄岩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黄岩北城羊毛衫厂’字样的企业印章未在该企业档案中出现过。”同日,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城北工商所出具《证明》称:“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于1995年9月21日申请取得的注册号为第767897号的‘费雷’商标注册证原件,于1996年1月由浙江省商标事务所发至我单位后,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一直未来领取该证,故该商标注册证原件一直由我单位保管,直至2004年5月30日该厂法定代表人张友国之子因为该商标续展,到我单位复印过该商标注册证,但注册证原件仍由我单位保管至今。”

  2000年11月28日,上述注册商标被核准转让至舒婷公司名下,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的转让人一栏盖有“黄岩北城羊毛衫厂”的公章。

  舒婷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服装加工、鞋帽、针纺织面料及辅料、日用百货销售,于2002年11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尚未办理注销手续。

  费雷公司于2002年6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箱包、日用百货、化妆品、洗涤用品、眼镜、通讯器材、家用电器、电脑及配件、工艺礼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批发、零售,服装生产、销售。2002年11月2日,两被告签订了一份《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舒婷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费雷公司,商标权转让费用为人民币5.8万元。商标局核准了上述转让。之后,费雷公司以遗失商标注册证为由,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费雷公司受让上述注册商标后销售过“费雷服装”并做过该品牌服装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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