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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他人注册商标的民事行为(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2004年5月17日,原告与浙江黄岩南倩制衣厂签订了一份《“费雷”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第767897号“费雷”商标转让给南倩厂所有,转让费为人民币8000元。同年5月30日,原告在委托台州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标的转让及续展手续时,得知该商标已被转让给费雷公司。

  2005年1月21日,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舒婷公司和费雷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原告诉称,原告通过合法申请取得“费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采取非法手段转让至舒婷公司,后又被实际控制两被告的任春、陈胜华和陈胜淼等三人通过架空老公司,成立新公司的手段来达到逃避非法转让原告注册商标所有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舒婷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的行为系非法行为,应属无效;费雷公司作为非善意第三人受让该商标的行为也应属无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受让及转让“费雷”商标的行为无效,并确认上述商标为原告所有。

  2005年9月28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友国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我厂印章的说明》,内容是:“我厂于1995年2月9日在黄岩城北工商所参加1994年度企业年检后,由于不慎将原印章遗失,我厂在1995年2月底由于要使用印章,当时询问过工商所说年检没有核准,不能刻制黄岩北城羊毛衫厂的印章,为此我厂重新刻制了一个黄岩市北城羊毛衫厂的印章,为了与遗失的印章有一个区别,不使别人冒用我厂的印章,特刻制了一个与原来不一样的印章使用。在1995年5月5日黄岩工商分局核准我厂为黄岩北城羊毛衫厂后,我厂由于亏损、负债等原因没有经营了,因此就没有去刻制黄岩北城羊毛衫厂的印章,且以后由于我厂没有经营,所以在工商局没有办理过变更登记、年检登记,因此在工商局没有留下我厂后来使用的印章。”黄岩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在张友国的说明上批注“情况属实”。

  另查明,费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春也是舒婷公司的监事,任春的姐姐任小春与舒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胜华是夫妻关系,陈胜华之兄陈胜淼是费雷公司的股东。

  舒婷公司辩称:1.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系合法受让取得系争商标;2.两被告不存在架空老公司,非法受让商标的情况;3.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被告舒婷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费雷公司辩称:1.原告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法人资格已经终止,故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据以起诉的公章与工商登记的不一致,故不能代表原告的行为;3.企业的行为独立于股东的行为,费雷公司从舒婷公司处受让系争商标是善意、合法、有效的,而且被告取得该商标后一直在实际使用,为此投入巨大费用。据此,费雷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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