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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二)法的实质合法性(英语为Legitimacy;德语为legitimitat)评价和标准

  法的实质合法性评价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所涉及的不是个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 个道德或政治问题。西方思想家早期所谈的法的合法性主要就是这种合法性。这在前面 所介绍的西方思想家的有关论述中已很清楚。马克斯?韦伯、哈贝马斯的论述都明确地 指出了这一点。法的实质合法性评价的标准很明显就是所在社会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 政治理想和价值观念。这就是说,只有当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及其立法活动符合当时广大 社会成员,特别是社会精英们的关于社会权力的取得和运作的一套理论或观念时,才被 认为是合法的。例如,辛亥革命后袁世凯篡夺革命果实,他所召开的议会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之所以被评价为不合法,除了他使用了一系列政治阴谋外,就是因为这些法律 违反了辛亥革命所确立的一套价值观念和社会理想。应该指出,法的实质合法性评价往 往要经历一断时间,其最后的评价结果往往取决于法律制定者的政权是否稳固和所制定 的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这就是说,其法律的实质合法性往往取决于政权的合法 性或稳定性。当然这里所讲的是社会变动时期或一个政权建立初期的情况。至于一种政 权已经稳固和社会进入常态之后,由于该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政治理想一般都 已明确地写进该国的宪法中,因而与之相悖的法律的不合法自然是以宪法作为衡量的标 准。

  (三)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关系

  像任何事物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一样,法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也是既有密切联 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它们的联系表现在,首先,实质合法性决定着形式合法性,这表现在不同社会由于有 不同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观念因而就有不同的衡量合法性的形式标准。如我国封建社会视 皇帝的话为法律,就是因为那时的人认为国家是一个家族的国家,皇帝是这个家族的合 法代表,而且他承天之命,是玉皇大帝在人间的代言人。而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实行了 代议民主制,议会则取代了君主的地位,其决议被视为法律。这是因为,这时社会契约 、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等一套民主观念已取代了君权神授等一套老观念。因此,这时如 果某一规范性文件没有通过议会或议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就被视为不合法。这就是说 ,有什么样的实质合法性的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形式合法性程序和标准。这意味着, 我们现在通行的形式合法性的标准只是现代民主观念的产物,并不具有普适性。其次, 正因为形式合法性的衡量标准是根据实质合法性的观念设计的,因此,它们就能帮助人 们间接地判断所评价的法律的实质合法性,虽然有时会有误差,即会出现形式合法而实 质不合法的情况。而且由于实质合法性的标准往往是一种群众性的内心的观念,其判断 要经过群众的实践活动,难以操作,而形式合法性的标准往往已有明确的规定,便于掌 握,所以人们对某一法律的合法性评价一般都首先使用形式的标准。这就是说,实质合 法性和形式合法性标准是相辅相成的,必不可少,必需结合起来,才能对某一法律的合 法性作出比较准确的评价。

  它们的区别表现在,首先,二者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实质合法性标准是一种内心的观 念,是一种群众性的共识,一种规范(norm);而形式合法性标准则往往是明确的法律规 定,是一种规则(ruler)。其次,二者的评价结果也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完全对立。

  五、对我国法的合法性的几点思考

  在研究了法的合法性一般问题的基础上,有必要思考一下我国当前的法律的合法性问 题。这里我们只就其中的两个问题谈一些初步的想法: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识当前我国法律的合法性,或者说如何从合法性的角度评价我 国当前的法律,或者说如何评价我国广大人民的合法性信仰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 有以下几点认识:其一,在我国社会,从古到今,对广大人民来说,法的合法性信仰, 特别是像耶林所说的那种法感情尚未产生或建立,这与我国的人治的政治体制和文化传 统密切相关。因为在这种体制和传统中法律对广大人民而言,并不享有最高的权威性, 而且往往以可恶的形象出现。这使他们对法律不可能产生信仰的情感,而只能产生厌恶 的心理。其二,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作出建 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以来,我国加快了法制建设的速度,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激 起了广大人民对法律的希望。但由于我国人治的体制并未真正改变,因而有法不依的现 象非常严重,加上迅速发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腐败现 象,使广大人民刚刚萌发的对法律的感情和希望,大大地消减,甚至于有些人产生了失 望和无信心、不信任情绪。而这种情绪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是非常危险的,将可能使人 们正在产生的对法律的感情和希望完全丧失,使法律的权威性丧失殆尽。在这种情况下 再要重新激发起广大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希望,将是非常困难的。但是由于我国对法律 的信仰的原来的不存在,因此对我国来说不存在合法性信仰的危机问题,不过现在存在 的问题要解决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其难度不亚于危机问题。其三,当前我国存在法 的合法性问题,主要的不是法律的正当性问题,而是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和实际有效性问 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面所说的体制和文化传统的原因外,就法 律方面而言,有法律自身的原因,如法律的规定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或已陈旧,难以为人 们所接受;法律的规定混乱,各种法律之间就同一问题的规定互相矛盾等。也有法律的 执行问题,这表现在或者执法机关在执行时实际上的把法律架空,内部另有一套规定或 只按照上级的指示办事;或者执法者随意地歪曲法律作出不公平的判决。显然,在这些 原因中,最主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人治的体制和长期实行的以政策治国的方略。而在这 一体制和方略下,政策的权威高于一切,政策的制定者——执政党的活动未纳入法律的 范围和轨道,法律只是政策的变态和落实政策的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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