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休漠的正义规则论(中)(10)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休谟曾经指出人的德性有一部分是自然德性,另一部分是人为德性,他认为前一部分固然是现实的,但并不重要,从属于人为德性,特别是从属于人为正义,因此在休谟的思想中,人为的正义是整个理论的基石。但休谟面临着一个困难没有解决,那就是他无法对从自然正义到人为正义的演变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斯密或许正是看到了休谟的这个困难,他才从同情的机制中导出了一种旁观者的正义来,旁观者在斯密那里具有了超越自然与人为的特性,而成为一个纯客观的中立的角色。在斯密看来,基于旁观者的正义是一种自然的正义,但这种自然正义又不同于自然法意义上的自然,而是一种为人所特有的自然,因为在其中掺入了自由的因素。这样一来,斯密对于自然的理解实际上就与传统的自然观发生了偏离,他称之为自然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恰恰是休谟称之为人为的东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两人的差别并不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只不过把同一个东西赋予了不同的名称而已。所以我认为,对于休谟和斯密两人的正义理论以及他们由此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律与政治理论,应该放到共同的思想背景下来理解,否则就容易导致思想的混乱,以为在苏格兰启蒙思想中,在休谟和斯密两人之间有根本性的理论差别。实际上他们两人并没有实质的不同,他们都既反对把人的社会等同于自然的自然社会,也反对完全背离人的习惯与传统而建立一个纯粹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制度,他们政治理论的关键仍是在于一个共同的自由制度以及自由正义,只不过对于这个自由的政治制度,休谟更喜欢称之为人为的,而斯密则喜欢称之为自然的,因此也才有了休谟的人为的“政治社会”和斯密的“自然的自由制度”之差别。
高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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