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到庞德法学的社会学成分,它被广泛地认为是很大程度上源于莱斯特·沃德(Lester F· Ward)、阿尔比恩·W·斯莫尔(Albion W·Small)以及最主要的是庞德1901-1906年期间在内布拉斯加的同事E·A·罗斯(E·A·Ross)的著作。沃德是一个政府控制和社会计划的强烈鼓吹者,他认为,立法将有利于人类经验的组织化,同样,沃德认为,社会改革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由于这二人的影响,庞德把法律视为是“社会工程”的一种形式。的确,作为一种工程和社会控制的设置,法律这种理念在各级政府部门都是庞德社会学法学的一个完整的部分。在庞德行将就木之际,他在其巨著《法理学》的序言中承认自己知识上受惠于罗斯和斯莫尔。他写道,“非常幸福的是,本世纪的早期是我的好运年代,先是与爱德华·罗斯交往,然后是在内布拉斯加成为教授,并因此着手阅读沃德的作品以及思考社会学法学。当我于1907年去芝加哥时,我遇到了阿尔比恩·W·斯莫尔,在我研究的重要时刻,我把我的决定性动力归功于罗斯和斯莫尔等人。”
1901年,罗斯出版了《社会控制》,一本很快成为美国早期经典的、代表一种详尽的方法目录,依靠此方法,社会使人们的行为达到一致。罗斯在这儿坚决主张,在所有不同的社会控制的工具中——公众意见(public opinion)、信仰、社会建议(suggestion)等等——法律作为“社会使用的最特别和高度精致完美(finished)的控制机器”居于最高地位。循着罗斯的思路(lead),庞德此后集中于法律的社会特征并同时把法律视为具有良好秩序社会的需要并影响那种社会。同时,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庞德把法律定义为“高度特别的社会控制的形式,通过权威性戒律本身发生作用(carry on),并实施于司法和行政程序中”(p41)。罗斯的影响结果是社会控制的概念给庞德法理学提供了一种社会学的起点。
尽管庞德有意的与美国早期的社会学家如沃德、斯莫尔及罗斯(以及庞德的同事,哈佛社会学家乔治·格维齐〔Georges Gurvitch〕、尼古拉斯·S·蒂马沙夫〔Nicholas S.Timasheff〕、皮特里姆·索罗金〔Pitirim Sorokin〕和塔尔科特·怕森斯〔Talcott Parsons〕)加强(forge)知识上的联系及培养个人友谊,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他的作品(work)现在在美国社会学界几乎不被提起(consider)。很明显,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在传统的经验社会学中是一种应用科学。在“法律哲学和比较法”(1951)中,庞德强调他对传统的偏好,并通过以下表述承认社会学对他的影响,像其他20世纪早期受过训练的学者一样,他受教于经验主义和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的社会学。这些社会学影响的最终(cumulative)结果是庞德的法律哲学明显地提高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的认识。难怪庞德在提到其作为社会学法学的法律哲学时感到底气十足(justified)。
III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与发生在二十世纪前四分之一阶段美国的巨大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转变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在此期间,美国蜕去(shed)了她的前沿形象,进入以发达城市化(其结果是大量的移民)和工业化为特征的时代。迅速的社会变化,部分地为巨大经济增长所引起,帮助社会取得了作为世界主要动力(power)的地位。然而,在此过程中,这种迅速的社会变化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以新的和更为明显的(sharper)的紧张和冲突级别(lever)为特征:工厂中可怜(poor)的工作条件,政治腐败,拥挤的城市贫民窟,贫困大众的增长,美国经济的卡特尔化以及诸如此类的现象。
象征性地缓慢地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像形式主义者和分析法学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以其19世纪的传统外观进入20世纪。显然,作为充满着的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分析法学在庞德写作年代里是最新的流派。当他提出形式上和逻辑上相近的法律体系(system of law)的发展之时,奥斯丁——庞德还是学生时的风云人物(inspiration)——是19世纪分析法学的主要人物(figure)。分析法学派之前,在法理学家和法理学方法方面有五个流派,也即是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中所详细阐述的,他们是,形而上学学派、历史学派、功利主义者、实证主义者和机械的社会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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