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履行由他们的承诺或其他行为合理地形成的合理期待
(b) 按照社会道德感所给予的期待实现他们的约定
(c) 将因错误或在非预期或不完全有意的情况下弄到手的,即在有损别人的情况下所收下的他们在当时情况下不能合理地期望收下的东西,以原物或其等值物归还
4.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那些采取某种行动的人将在行动中以应有的注意不给其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危险。
5.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那些持有东西的人可能约束不住或可能逸出并且造成损害,他们将受到约束或把他们置于适当的范围内。
认识到法律思考采取的两个主要方面:(1)关注具体的(concrete)个人生活而不是抽象的个人意志(will),以及,(2)关注与政治上有组织性的社会有别或形成对比的文明(civilization),庞德1959年在其《法理学》第一卷中提出了两个新的法律基本原理(postulates)。
6.每个人有权假定在社会里伴随生活而来的负担将被社会所承受。
7.个人有权假定他将被保证过着至少标准的人类生活,而不仅仅是提供或取得这样生活的平等机会,以及,相关的物质满足。
作为社会-论理原则,法律基本原理具有一种实践上的三重目的。首先,它们意味着要确认或解释既定(given)社会秩序(order)中人类实际的主张(claim),要求(demand)或利益的真实总额。其次,它们表达了在既定社会里个体的大多数想让法律做什么的要求,以及,相对来说,第三,法律基本原理意味着对法院适用法律的引导。庞德强调,法律基本原理既不是永恒的、不变的,也不是可耗尽的。的确,他把它们视为重叠、冲突的原则,并且一直处于有生气的转变过程中。庞德的对法律基本原理的主张之所以只是相对的,是因为一旦认识到只能在变化社会中的经验事实使法律基本原理变得过时和不再使用时,法律基本原理才能被法律保护。同时,它们又被应用于实践工作中,这些工作能把特殊社会的法律制度带进具有法律基本原理的和谐条件里以及带进具有合理事实(de facto)主张的和谐条件里。这些主张是由既定社会和既定时间里的人们中的大多数作出的。
法律基本原理和利益之间的关联在庞德的著作中并非那么清晰。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他把法律基本原理仅视为一种评估社会利益的方法,这种方法很快就变得不那么有用了,因为社会承担着朝向一种社会秩序的转变,这种社会秩序还没有形成一种被广泛接受的理想概念。相反,在《法理学》中,庞德把法律基本原理和利益结构称为他在教授法律的过程中所发现的两个有用的途径(approaches)。在另外的背景下,庞德又视法律基本原理不过是社会利益的一般的和普遍的表达。无论如何,庞德确实看到,在司法行政机构提出的实际问题和一定时间、一定地方的文明的法律基本原理之间,需要某种联系、需要一种调解程序。这种关联构成一系列的利益,像法律基本原理一样,这些利益在那种社会里,迫切要求(press)法律的承认和实施。庞德宁愿巧妙地依靠在三种理想利益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区分的方法来对人们拥有什么和做什么的确定主张进行分类。
V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三章中,庞德把利益定义为: “人们,或个体或通过集体或联合或关系,寻求满足的要求或期望。”个人利益,他告诉我们,是“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和以那种生活为名所声称的主张、要求或期望”。个人利益可区分为个人本身的利益、家庭关系中的利益和实质利益(substance interest)。公共利益由“包含在公共性的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中或以那种组织为名所声称的主张、要求或期望”所构成。最后,庞德把社会利益定义为“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或以那种生活为名所声称的主张、要求或期望”(引自pp66-pp69)。庞德告诫道,这三种利益类型是重叠的和相互独立的,以及,大多数的主张、要求和期望根据其目的都可以放在这三种类型当中,然而,作为一种实际情况,以及为了在同等层面对他们进行比较,也即是说,他倾向在它们的最一般的形式上把主张、要求视为社会利益。
- 上一篇:法与利益
- 下一篇: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
- · 实体倾向合理性分析
- · 公权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法律主义
- ·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
- ·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经验的研究司法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中国法学的迷茫
- · 新 分 权(导言)
- · “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