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对他关于法律的思考以及把它置于社会学法学的概念核心来说,是重要的。庞德首次提出此理论是在1920年他在美国社会学协会发表的主旨演讲中。考虑到庞德的社会利益概念发展了许多年,因此可以从以下作品中得到一种混成(composite)的描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三章 “社会利益概述”(1943),以及庞德《法理学》第三卷(1959),这种描述产生了述定义:“社会利益是普遍的和合理的”,是“人们集体寻求满足以及文明社会必须认识到并且通过法律要保护的事实上(de facto)的主张、要求、欲望或期望”。因为法律保护社会利益,它们被给予法律权利的地位。因此,一项权利常常是一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庞德解释了利益和权利的关系与如下事实有关,那就是权利概念被其多样性的含义所烦扰。然而,庞德实际上又拒绝把权利的理念视为自然的或不可剥夺的——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人类与生俱来的品性(quality)。庞德认为自然的东西不是“权利”而是“利益”。
与抽象的权利概念(idea)相反,社会利益是严格的和简单的经验实体,因为它们只能在法律中或法律性的社会过程中才能被发现。换句话说,社会利益不是深奥的命题(proposition),通过或从逻辑推理、从诸如逻辑原理、关于人性的哲学概念或本能的心理学这样分类的决定论者的资源中得到,而是仅仅通过客观数据的经验调查中得出。这些数据如法庭决定、立法性的宣告和成文的体现在一系列广泛的涉及法律的工作(对庞德而言,大多数是西方的特别是英美国家的资源)中。在“社会利益概览”中,庞德解释了进行这样调查的第一步,这种调查包括审视法律秩序(他认为,在制度发展的最新阶段,依靠一种成熟的法律体制和法律秩序,制度才能得以维持)和编制那些迫使立法者、法官和为了使社会利益得到确认和满足并使法学家接受的社会利益目录。通过对几百种法律文件的艰苦而又细致的分析,庞德对社会利益进行了分门别类,这些社会利益已被维护,而且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达致文明社会,这些社会利益必须被法院所承认和保护。他提出社会利益的六种宽泛的种类及其次种类:
1、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指抵抗那些威胁其存在的那
些行为形式,从而确保其安全的社会主张。这种社会利益采取下述五种形式:
(1)人们的身体安全
(2)和平和公共秩序
(3)人们的一般健康
(4)获得物的安全或权利不易受不确定的攻击的要求
(5)交易安全或为了使信用稳固和商业及贸易不受阻碍而在以往确定需要的情况下进行商业交易
2、保证社会制度安全的社会利益。指社会的如下要求
(claim):其基本制度在威胁其存在或损坏其有效运作的行为形式下是安全的。这种社会利益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国内制度的安全
(2)宗教制度的安全
(3)政治制度的安全
(4)经济制度的安全
3、一般道德中的社会利益。指社会要求一般群众的道
德情感不致受到注定带有进攻性行为形式的侵犯
4、保持社会资源中的社会利益。指社会要求存在的善
(goods)不被不必要的和完全浪费。这种社会利益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
(2)依赖型资源以及有缺陷资源的保护和培养
5、一般进步中的社会利益。指社会要求:为了满足人
类前进的需要,人类权力和人类控制自然的发展。这种社会利益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经济发展
(2)政治发展
(3)文化发展
6、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指社会要求每个人都能过与社会标准相一致的人类生活。这种社会利益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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