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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源流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但是,一系列的罗马法发展表明,罗马法中通过对不同表意行为的具体规则已经建立起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制度,虽然这一制度仍带有身份的法和强烈的形式化特征,但其发达和严密程度在古代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它通过其系统的具体表意行为规则、一般表意行为规则和浩瀚的法律概念与范畴,为后来的法律行为理论与立法提供了丰富的法律素材,它是现代法律行为制度的真正渊源。

  二、法国民法典时期:法律行为制度由萌芽走向兴起

  《法国民法典》对于现代法律行为制度形成所起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但是,在该法典中,法律行为规则没有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内容上偏重双方合意行为,在观念上强调意思主义,形成某种“契约的法律行为制度”。然而从其内容上来看,法律行为制度的完备程度却相当之高。不仅规定了表意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确定了行为能力原则、标的确定原则、内容合法原则、自愿真实原则、公平善意原则等;而且还详细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规定了合意行为的不同效力,包括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未定行为、强制有效行为;另外,还充分注意了到了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试图将不同种类的法律行为均纳入其“广义契约”的范畴,更另人惊奇的是,《拿破仑法典》中第895条直接规定为“遗嘱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遗嘱得处分其死亡后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且此种行为,遗嘱人得取消之”。[7]在这里,法律行为被提字面化地提了出来,但是,却并没有被纳入一个系统的规则体系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行为制度已经从厚棉袄中脱身,披上了一层薄薄的面纱,只待人们进一步揭开他的真正面目。

  对于“与德国人具有同样严格的逻辑思维习惯以及崇尚理性的传统法国学者”[8]来说,并不是不能抽象出“法律行为”这样精深概念,也不是不能形成体系化的法律行为制度,那么,为什么在当时的《法国民法典》中却没有出现?答案是多方面的。

  从《法国民法典》的渊源上来看,主要存在成文法——《罗马法》和习惯法两大渊源。那时,法国的法律界线,自龙德河口向东把法国分为南北两部分。南部是成文法地区,施行着罗马的《优士丁尼法典》。北部为习惯法地区 ,施行着渊源于法国人民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予以记录的一般习惯和地方习惯,主要是1580年修正的巴黎习惯,及1509年和1583年的奥雷昂习惯。在这两个渊源中,习惯法处于优势。[9]而习惯法往往只是简单的事实条款。

  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来看,想要进行浩大的制度工程的梳理,是完全不切实际的。18世纪的法兰西,并不缺乏伟大的哲学家,如孟德斯鸠、卢梭等,但是,他们的兴趣却在于公法。“在公法中,这班政论的哲学家希望根据于全新的基础将社会改造。这个基础他们规定得极明白,就是无限制的私物权,人权之保证,人民宗主权,政府权之区分,等等”,但在私法上,“这班哲学家不甚反对以前的成训,所以不想立刻造出新私法。罗马法,教会法(canon law),封建法(feudal law),在他们眼中,似乎是老古董了。但习惯法,因为好象受到了目前社会需要的影响,仍为他们所贵。”[10]《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时间也是制约进行抽象归纳的瓶颈之一。法国民法典从1800年8月开始组成法典编纂委员会,到1804年3月20日公布,不足四年的时间里,要完成浩大而且繁重的民法典的编纂尚不容易,加上还有政界对手的阻扰,根本就没有时间给予编纂者们喘息的机会去思索该用一个怎样的定义统摄全局。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因素却是人的因素。首先来看民法典的编纂人员的组成,他们是特隆歇、比戈·得·普雷亚梅纽、马勒维勒和波塔利斯。这四人或律师或法官,总之都是经验丰富的实务家,而非只懂理论的空谈家。同时,他们又是尊重传统的稳健派,而非急躁激进的革命者。因此,在他们身上要发掘创新精神估计是相当之困难。另外就是法典编纂的主持者——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影响最深的人。作为最高统治者,他当然有权力要求他的法典顺乎其意。拿破仑治国的基调为:“我们结束了革命的浪漫史,现在是我们必须开始写它的正史了。我们必须仅仅着眼于在应用原则中那些实际的与切实可行的方面,而不应根据推测了假设”。[11]虽然,在革命爆发后,卢梭的信徒们坚持先验论的方法:如果制度与舆情不符合他们导师所定下的原则,就把它们一扫而光,或者将它们强行纳入卢梭的新福音的轨道。他们把对启蒙思想家学说原则的恪守,看得比对法国历史的了解、民众情绪的体察、各派利益的调和更为重要。一切典章制度和阶级利益,与他们心中堂皇的抽象概念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12]但是,“在波拿巴看来,如果使人佩服的分析,却导致上述的结果,如果只能破坏,不能建设;……那么,就不如甩掉他们的那些学究式的议论的教条,而转向实际的统治艺术。”[13]于是,在参议院立法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上,他对委员门说:“现在不是空谈哲学的时候,要做的是统治。”并宣称:“不能以形而上学来进行统治。”[14]这一系列的言语,都表明了拿破仑感兴趣的是技术效率,而不是抽象的意识形态。总揽大权的拿破仑以其实事求是的精神,决定了民法典不再是一部理论家硬加给社会生活的抽象之物,而只能是一个以符合实际的方式对国家内部进行调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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